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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10]29號
【簽發時間】2010年3月17日
【印發時間】2010年3月17日
為貫徹落實2009年全國漁業工作會議和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工作座談會精神,做好2010-2012年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由農業部統一領導,部漁政指揮中心組織實施,部漁船檢驗局和海區漁政局配合,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創建活動。
農業部成立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全國創建活動方案、評審窗口單位等重大事項。由部漁業局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漁政指揮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部漁船檢驗局和各海區漁政局分管領導為成員。
二、參加范圍及評選辦法
按照立足基層、服務漁民的原則,創建活動面向地(市)級及其以下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和所轄執法船舶,同時向縣(市、區)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傾斜。依照修訂的《2010-2012年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辦法》(見附件)進行評選,其中未參照或納入公務員法管理和沒有獨立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名稱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不得參加評選。創建活動擬評選90個窗口單位,每年評出30個左右。
三、工作安排
(一)報送創建活動實施方案。于4月15日前將各地制訂的新一輪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報部漁政指揮中心備案。
(二)推薦候選單位。于8月20日前將推薦的2010年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候選單位的申報材料報部漁政指揮中心,各?。▍^、市)和各海區漁政局分別推薦1-2個候選單位。
(三)組織考核評審。部漁政指揮中心按照考核方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對候選單位進行考核??己私Y果形成報告后交領導小組集中評審。評審結果公示無異議后由我部命名為“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扎實推進創建活動。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辦法》推薦執法能力強、服務質量高、符合條件的單位。
(三)大力宣傳窗口單位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形成學先進、趕先進、創先進的良好氛圍,通過創建活動促進漁業行政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
聯 系 人: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督導處,楊靖、郭振華
聯系電話:010-59193103、59193101(傳真)
電子郵箱:fisheryccs@agri.gov.cn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2010-2012年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的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評選、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關于開展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農漁發[2005]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是指積極開展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漁業行政執法和服務工作突出,漁民群眾滿意,并由農業部評選授予“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或漁業行政執法船舶。
第三條 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基層的漁業綜合執法單位為重點。第二章 評選對象及考核內容
第四條 參加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的對象為在一線執行漁業法律法規,為漁民提供辦理證件、安全管理、船舶檢驗等執法服務的漁業行政執法單位(包括漁政執法、漁港監督、漁船檢驗機構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具體為: (一)全國省以下的各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 (二)在農業部登記注冊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 第五條 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主要考核內容: (一)漁業行政執法單位組織建設情況; (二)參照或納入公務員法管理并有獨立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名稱情況; (三)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開展情況; (四)漁業行政執法和服務漁民工作情況; (五)《漁業行政執法督察規定》和執法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 (六)漁業行政執法單位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七)規范漁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情況; (八)漁業行政執法單位辦公環境和辦公設備情況; (九)加減分的規定。 第六條 根據第五條考核內容,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應至少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認真履行《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主體資格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參照或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管理制度完善,執法成效顯著; (二)創新漁業行政執法和服務漁民的方式,在辦理有關漁業管理手續、漁業生產等過程中漁民得到實惠; (三)具備齊全的漁業行政執法設施和辦公設備,工作環境整潔,便民服務設施齊備; (四)所屬執法人員沒有工作作風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屬執法人員愛崗敬業,熟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公正廉潔,熱心為漁民服務; (六)所轄區域漁業生產秩序良好,廣大漁民對漁業行政執法單位的工作表示滿意,近三年無群體性事件發生,未發生被群眾實名舉報經查實違規、違紀等情況。 第七條 全國各級漁業行政執法單位應根據評分標準各項指標建立完善的工作檔案,方便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程序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方式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評選區劃單位,采取自愿申報、自下而上逐級審核與推薦的方式申報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漁業行政執法單位須通過所屬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海區漁政局漁業行政執法船舶須通過所屬的海區漁政局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二)申報受理和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申報組織和推薦工作。農業部負責全國申報受理,具體工作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以下稱“指揮中心”)辦理。海區漁政局應指導轄區內的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創建活動,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三)報送程序 1.申報單位通過所屬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提交申報材料; 2.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審核并篩選后,按分配名額推薦,報指揮中心。 (四)申報材料 1.申報表(申報表格式附后); 2.證明執法主體資格、單位名稱的文件材料; 3.符合考核要求的文字材料; 4.照片或圖片資料。 申報表和證明材料以書面形式,文字材料和照片或圖片資料以光盤形式上報。申報材料一式2份。 (五)申報時間 指揮中心接受申報材料截止時間為每年的8月中旬。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按年度評選。每年度的考核時段為1年。2010年評選出的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為“2010年”窗口單位,其后每年評出的窗口單位依此類推至2012年。 (二)評選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執法單位在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組織轄區內創建活動,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評選工作。農業部成立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全國范圍的創建活動和評選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指揮中心督導處承擔。 (三)評選步驟。指揮中心按照創建領導小組的要求,根據第五條的考核內容制定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考核評分標準,于考核工作前公布。評分標準可根據隊伍建設的目標要求逐年提高。 評分標準公布后,全國各級漁業行政執法單位根據當年的評分標準對本單位上一年度的工作進行自評,按第八條的程序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執法單位在主管部門領導下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核,評選出轄區內的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候選單位,在截止時間前將申報材料報指揮中心。超過規定時間申報的單位不列入當年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范圍。海區漁政局采取類似方式申報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候選單位。 指揮中心按照創建領導小組的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對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候選單位實地考核,形成考核報告交領導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后,將合格者確定為年度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 (四)授予稱號。農業部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為合格者頒發“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證書、牌匾。第四章 權利、義務和監督
第十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重點扶持和指導轄區內的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引導它們在執法和服務工作上不斷創新進取。 第十一條 獲得“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船舶應按考核評分標準繼續做好各項工作,定期向指揮中心報送執法和服務工作簡報,通過網站、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指揮中心設立漁政執法監督電話:010-59193103,59193101,漁民和漁業管理人員可向其反映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及其人員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農業部將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牌匾和證書。 指揮中心、海區漁政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聯合檢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對獲得“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單位的執法和服務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對于工作停滯不前、出現問題的,應給予必要的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對出現重大問題的,要查明情況后報農業部,由指揮中心核實后,按程序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牌匾和證書;對于在申報過程中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經查實,立即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牌匾和證書,并暫停該單位3年的申報資格,同時將相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獲得“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船舶如變更名稱、變更辦公地點(或巡航區域)、變動隸屬關系,應逐級上報,指揮中心復查核實后提請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繼續授予其榮譽稱號;撤銷、分立、合并的,“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自行終止,指揮中心按程序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牌匾和證書。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為保證“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評選工作的規范性和權威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宜再設立“漁業文明執法窗口單位”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